旅行社如何健全印章與合同的管理使用制度?(旅行社印章圖片)
如果一個并非旅行社做出的行為被認定為表見代理,就有可能給旅行社造成嚴重損失。通過一則案例,作者分析了何為表見代理,并提出防控該風險之合規(guī)要點。
——編者
案由
2018年5月19日,A公司與劉某簽訂了《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合同約定以15人成團為準,團款合計3萬元,合同落款處蓋有B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專用章,并注有劉某的名字和電話。簽訂合同當日,A公司交給劉某一張3萬元轉賬支票,劉某向A公司出具了蓋有B旅行社上地營業(yè)部的收據(jù)。后A公司因召集人數(shù)不夠,告知B旅行社取消行程計劃。
A公司要求B旅行社返還全部旅游費用,B旅行社以上地營業(yè)部已于2017年11月23日合法注銷,劉某已于注銷時離職,簽約時并非本公司員工,且未實際收到旅游費用為由予以回絕。雙方協(xié)商不成,A公司將B旅行社告上法庭。
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的行為是否能夠代表B旅行社,B旅行社與A公司是否形成了旅游合同關系?法院最終判定:B旅行社與A公司存在旅游合同關系,B旅行社應返還A公司已付團款。
法院認為,加蓋B旅行社旅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加蓋B旅行社上地營業(yè)部公章的收據(jù),足以使A公司相信劉某能夠作為B旅行社的簽約代表與其簽訂旅游合同。故認定劉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作為B旅行社代表與A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系有效合同。雖然B旅行社的上地營業(yè)部已于2017年注銷,但是,注銷前,B旅行社就應當對加蓋B旅行社旅游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加蓋B旅行社上地營業(yè)部公章的收據(jù)做出銷毀或其他方式的相應處理,B旅行社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本案情況的發(fā)生。因此,B旅行社應當對其疏于管理導致表見代理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評析
一、本案中,B旅行社應為離職員工劉某的代理行為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按照一般理解,劉某已經(jīng)離職,即與B旅行社沒有任何關系,其行為不能代表旅行社,行為后果亦應當由其個人承擔。但是,對于劉某離職這一信息,A公司無從知曉,且基于劉某持有的蓋有B旅行社業(yè)務專用章的合同,A公司沒有理由無端懷疑。
法律為了保護像A公司一樣不知情的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維護交易的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于履行其注意義務的被代理人(B旅行社)直接承受行為人(劉某)沒有代理權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即為表見代理制度。
二、旅行社經(jīng)營中常見的表見代理情形
對于旅行社行業(yè)來說,旅行社業(yè)務多以“業(yè)務團隊”“業(yè)務員個人”操作的形式進行。在旅行社組團、地接、委托、代訂等經(jīng)營過程中,均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表見代理現(xiàn)象。結合行業(yè)特點和司法實踐,常見的被認定為表見代理的情形大致有:一是旅行社在職工作人員利用旅行社在公章(合同章)、合同書方面的管理漏洞,擅自使用、出借單位公章(合同章)、蓋有公章(合同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如簽訂書面合同情況下的私單);二是承包掛靠經(jīng)營期滿或原工作人員離職后,仍利用其私存的蓋有原掛靠社、旅行社公章(合同章)的空白合同、收據(jù)等,以原掛靠社、旅行社名義簽訂合同;三是與旅行社無關的其他人員,從非正規(guī)渠道取得旅行社蓋有公章(合同章、財務章)的合同、發(fā)票、收據(jù)等,利用這些旅行社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收取團款,進行旅行社經(jīng)營甚至犯罪活動。
以上表見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被表見代理的旅行社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在承擔有關責任之后,可以向表見代理人另行追償。
啟示
由上述內容可見,表見代理合同的產生或多或少都與旅行社對印章及合同的管理不當有關。而印章、合同作為認定表見代理行為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又起著尤為重要的作用。因此,旅行社要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印章與合同的管理使用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經(jīng)營風險,防止此類事件的發(fā)生。旅行社應做好以下五點:
一是設置專人管理印章、合同,嚴格登記審批手續(xù),明確各類印章、合同的使用范圍、責任主體、審批流程以及簽字記錄;
二是明確對外簽訂旅游、委托、接待等合同,要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是旅行社內設部門、服務網(wǎng)點不得加蓋部門業(yè)務章,以旅行社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四是旅行社重點崗位或者重點員工離職時,除了與離職員工或承包掛靠人簽訂書面承諾保證外,要有針對性地向離職員工或承包掛靠人經(jīng)常合作的客戶,發(fā)布離職、注銷、解除承包掛靠關系通知;
五是旅行社與員工、門市部、承包掛靠人解除勞動、合作關系后,應立即收回各項代表旅行社法人授權給門市部的經(jīng)營憑證、印鑒及空白合同,并采取公告、公示等方式廣而告之,提示善意第三人予以注意。 (作者單位: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
原題:《注銷營業(yè)部,先做好五項“必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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