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同法全文(房地產合同管理辦法)

房地產合同管理辦法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對房地產合同進行了修訂,頒布了《房地產合同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房地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續(xù)簽、房地產買賣、租賃和銷售過程中的條款規(guī)定、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違約責任等事項。同時,辦法還對房地產交易中的票據、擔保、保險等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

該辦法的實施,加強了房地產市場的監(jiān)管,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二、法律依據

《房地產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對房地產合同進行了修訂,頒布了《房地產合同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三條 房地產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地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租金、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五條 租賃合同的續(xù)簽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六條 房地產買賣是指出賣人將房地產轉移至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七條 房地產買賣的內容包括房地產的位置、面積、用途、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條款。

第八條 房地產買賣的價款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確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房地產買賣的交付期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條 房地產買賣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條款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房地產租賃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十二條 租賃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賠償額,不得超過當事人約定且不得高于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租賃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賠償額,可以與造成的損失結合計算。

第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第二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判決或者裁決繼續(xù)履行。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判決或者裁決繼續(xù)履行。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時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后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判決或者裁決繼續(xù)履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債務,對方接受時,該債務的履行期限應當續(xù)延;當事人一方未履行主要債務,對方接受時,該債務的履行期限應當續(xù)延。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續(xù)延履行期限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續(xù)延履行期限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判決或者裁決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判決或者裁決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到期后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在合同到期后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判決或者裁決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在合同到期后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到期后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在合同到期后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判決或者裁決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在到期后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到期后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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